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当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者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者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人员、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