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3. 第五章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 第二十九条 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