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