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