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频率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由原发放部门收回。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