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 第十五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者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