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