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