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