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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新技术发展趋势和行业服务、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 第十五条 广电标准委组织遴选提出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结合标准体系、工作需求和遴选建议,确定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对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指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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