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项并下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