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项目设立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广电标准委,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国内外应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