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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市镇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缺粮户和所饲养的牲畜,其口粮和饲料的供应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军事系统的粮食供应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其修改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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