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四章 饲料用粮 第二十条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饲料用粮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雇用农村牲畜运输的,可根据缺料情况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提出申请,酌情供应。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