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市镇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缺粮户和所饲养的牲畜,其口粮和饲料的供应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