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