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工法文本;
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经济效益证明;
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科技查新报告;
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工法文本;
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经济效益证明;
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科技查新报告;
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