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