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