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