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