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