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