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