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3.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九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总局解释: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四十二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机构提出。起草部门与法制机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上报后,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