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八条 规章签署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