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七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