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发布以及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发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