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