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修正或者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

基于国家政策或者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同一事项在两件以上规章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