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二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机构提出。起草部门与法制机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上报后,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