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第四十五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由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向工商总局局务会提出建议,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