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等;
国务院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等;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
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司法解释等;
其他确有必要收入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法制机构编辑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是国家工商总局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