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十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