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工商总局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总局 农业部 2013年12月18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