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农业部。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农业部。 (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