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十三) 三、 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