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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