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一、
一、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