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

1.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