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二、
二、 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