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一、
一、 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