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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3. 二、 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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