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二、 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