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 第九条 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