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尾矿库管理 第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尾矿库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筑坝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