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筑坝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