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