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