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