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分标准与评价结果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各项分值请见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第四十七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寿险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十分。 第五十条 内部控制体系连续在三个评价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十分。 第五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用于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将独立评价结果与寿险公司自我评估结果对比,发现寿险公司呈报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中存在恶意瞒报、弄虚作假或者两者的结果存在较大不一致的… 第五十三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作为非现场监管信息,按照《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